8月24日,一名20岁的温州乐清姑娘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官方微博“乐清公安”今天发布案情通报称,在柳市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
经初步侦查,该滴滴司机钟某交代了对赵某实施强奸,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
5月,郑州空姐遇害;8月,温州女孩遇害。三个月内两起命案,国内网约车巨头滴滴顺风车业务成为众矢之的。在一起起恶性刑事案件背后,今天小编与您探讨滴滴公司与滴滴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二者签订的是否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体约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考勤请假等事项。而滴滴公司与滴滴司机签订的协议并不具备这些内容,因此,二者之间签订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二、二者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同时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滴滴司机平时并不会受到滴滴公司的制约,只要滴滴司机有时间、愿意,就可以通过滴滴公司提供的平台接单载客,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具有从属性。
三、工作是否具有随意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即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在未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滴滴司机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都不会受到滴滴公司的制约,有的滴滴司机完成注册后甚至未曾接过单,司机工作的随意性较大。
可见,滴滴公司与滴滴司机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不属于劳动关系。滴滴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以提供网络平台,收取管理费或者说是中介费为目的;而滴滴司机则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客,获取利润,滴滴公司与滴滴司机二者是“互联网+”时代下的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公司,应承担司机信息审核的义务,并向乘客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