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有哪些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如题所述

(一)对于规制管辖异议权滥用行为,笔者以为可以参照法国的做法。根据该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提出管辖权可能引起的费用,由在管辖权问题上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如败诉方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对其还得科处100法郎至10000法郎之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请求的损害赔偿。 由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妨也设立一种程序性处罚制度,即对异议人(即上诉被驳回、维持原裁定的案件当事人)的滥用行为,一经查实,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论,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经济制裁。 另外,我们可以通过收取诉讼风险保证金的方式来规制恶意上诉。 异议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要按照涉案标的额外收取诉讼风险保证金,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例如不少于1000元);没有标的额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对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即管辖异议成立)的,则诉讼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给异议人,否则保证金予以没收。 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使得那些恶意利用管辖异议制度的当事人,必须在可能付出的高昂费用和可能争取到不多的时间之间进行谨慎权衡;而对于那些真正需要行使管辖异议权的人来说,不仅可以得到更及时的答复,而且也不必为增加的诉讼费而过分担心。
(二)对于可能产生的双重裁定问题,应该本着管辖恒定的原则进行立法完善: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一旦生效,即说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已经解决,其效力应及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该裁定尚未生效,被追加人仍可享有上诉权。对因送达不及时而导致当事人的答辩期有先后的情形,法院应在所有当事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均已届满后,再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一个统一的裁定。
(三)对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问题,笔者以为: 1、一审法院对管辖异议的审查期间以15-20日为宜,并且该期间应当自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以保证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对驳回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期应当限定在7日内。 2、对管辖异议上诉案件现行的做法多是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诉状、送达回证都齐了,上诉费也预收了,案卷装订后才移送上级法院,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因此,在上诉案件的移送、受理等程序上,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以利于缩短案件办理周期,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有关民事管辖权异议的诉讼制度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从维护程序公正,保障诉讼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建议国家在最近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对笔者在文中提到的上述问题进行补充、完善,以期实现民事审判效率的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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