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有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3.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6.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7.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8. 如当事人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9.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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