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病休时间怎么理解

如题所述

累计病休时间的确定,是按一定时间段内,累计的病休时间。
病假的期限是根据员工在职年限来确定的。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例如,1名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8年3月1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3月15日至9月14日6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假设到7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若该职工在7月21日至9月14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病假医疗期工资法律仅规定下限,即不得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同时规定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有更高标准的规定时,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执行。
如果你的基本工资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应当按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你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如果你的基本工资高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按照你的基本工资的80%向你发放病假工资。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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