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日前后连续休病假的,假日期间计算在病假累计天数以内。我的理解,仅仅是节假日前或者节假日后休病假的,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①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②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关于医疗期的计算:按照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9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④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