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在服役期患精神病退役义务兵退役后旧病加剧是否符合评残年限有何规定

如题所述

现役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身患重病(因病致残、是指已经评定为因病残疾军人的),一旦退役就不能(含数年后)是不可以新评定或补评残疾军人的。
对于义务兵国家优军优抚政策明确规定,带伤、带病或退役后身体出现异常的退役士兵,与部队移交到地方民政部门的退役档案不相符时,地方民政部门有三个月时间主动权,将兵员和退役档案退回到原部队。
只有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因病致残、在部队里评定为因病残疾军人的,退役后病情加剧后的才能申请调整残疾军人等级;或者不够最低等级(六级)因病残疾军人、而被部队或地方认定为“带病回乡军人”的,后期、原病情加剧的才有新评定因病残疾军人的。依据是《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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