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去年入职的,自今年3月份(含3月)起,公司就没有发过工资,本人6月10日离职的,拖欠的是3月,4月,5月,6月份1-10号的工资,现在已经7月23号了,我打算去仲裁,除了要求发放应发的工资外,可否要求赔偿?如果可以要求赔偿,赔偿金额是如何定的?谢谢!
麻烦这个主张拖欠工资数25%的赔偿金,有没有相关法条的支持?
追答有的
您好,但是因为公司不发放工资,我是自己提出离职,递交离职报告的,这种情况还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吗?
追答您好好看看我发的法律条文:第三十八条讲的是不支付工资你有权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讲的是你根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的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是补偿的计算方法。
你这种情况肯定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