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降低成本控制加班变相减薪是否合法

如题所述

公司控制加班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且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按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报酬。法律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不提倡加班,从诸多方面限制加班,用人单位控制加班是法律支持和提倡的。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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