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申请支付令的流程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的是:(1)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在《民事诉讼法》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的具体数额和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者一般只需要提供调解协议书就可以了。(2)管辖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执行。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因此,劳动者可以按照这一条确定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3)受理《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因此,劳动者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一般来说,申请支付令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列举的因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范围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4)审查和决定《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和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引入支付令制度,就是要简化程序,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债权。而且,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依据是他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因此,法院只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就可以了,一般只进行书面审查,不需要询问当事人和开庭审查。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和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如果调解协议不合法的,就裁定予以驳回,比如,调解协议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法院就不能发出支付令,应当驳回。(5)清偿或者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责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支付令发出后,用人单位要么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要么书面提出异议。由于发出支付令前,法院没有对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也没有要求作为被申请人的答辩,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进行抗辩。因此,对于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6)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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