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我母亲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游说,购买了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人为我母亲,被保险人为我本人。保险合同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都是由我母亲签署的,且合同内相关我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都不正确,故也不可能在合同订立后接到保险公司的联系确认。2013年12月,我得知此事后,认为该保险不适合我本人,欲以保险合同未经我本人签字确认,本人系成年人,父母无权代签名,且保险公司未核实保单信息与被保险人联系为由要求全额退保。请我该保险合同是否属于违法的无效合同,我要求全额退保的主张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这份保单投保人是我母亲,被保险人是我,投保人签名是我母亲签署的她自己的名字,被保险人签名是我母亲签署的我的名字。请问这样仍然是属于无效合同吗?我找保险公司或者向保监局投诉的时候应该依据《保险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
追答是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属两个人的话,都需要本人签字,你母亲作为投保人,代替作为被保险人的你来签字,这份合同仍然是无效的。具体条文可参考《保险法》第34条。投保人代签字是保监会三令五申禁止的,这个你不用担心。
追问我查阅了《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请问是只要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有条款涉及到“被保险人如果死亡保险人须以某种金额进行赔付”,该合同就适用本条款?还是说保险期间必须定义在始于投保日终于被保险人死亡才适用本条款?我的保单内有三条保险责任,第三条是身故保险金,列出了如果我因病身故,保险人应按何种金额支付保险金。
追答只要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有条款涉及到“被保险人如果死亡保险人须以某种金额进行赔付”,该合同就适用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