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北京鸭200箱,合同规定,屠宰鸭要按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货到科威特后,冻鸭外体完整,颈部无任何刀痕,进口当局认为违反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因此科威特的进口商拒绝收货,并要求退回货款。请问科威特进口当局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我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便通知,简便通知中声明了L/C号码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公司收到简便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简便通知中规定的数量装运出口,在制作单据时受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L/C证实书,证实书中贵的那个的数量与简便通知中的数量不符,问:我方应用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简便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他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3、我国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30天托收(此处不知表达是否有误)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委托银行由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到目的地后正好行势上涨,于是付款人出具了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得单证,货物售出后买方倒闭,问我方于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回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