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被告主动找我协商我应该持什么态度回应专家教我

劳动仲裁案件被告主动找我协商我应该持什么态度回应专家教我!我下月要和公司打仲裁的官司,今天被告叫我去协商,请问他们一般是什么心理,我有证据,他们必败,要给我三千多块,我需要钱。他找我协商,我要持什么态度,一般他们是什么心理,我是不是可以坐地起价,再让他们赔我一点钱,精神损失费之类的可以吗?这次调解如果不行的话到时候开庭是不是审判员还会进行一次调解呢?

1、“劳动仲裁案件被告主动找我协商我应该持什么态度回应”:
(1)看他们开出的协商条件是什么,如果基本能满足你提出的仲裁请求、与你提出的赔偿数额相差无几,就答应协商解决,待拿到你应得的赔偿和补偿后再在协议上签字(不能钱还没到手就把字签了,到时说不清)。
(2)如果他们在协商时给出的赔偿数额远低于你的仲裁请求:不同意再协商,告诉他们到仲裁庭上见。
(3)想提醒你的是:如果真的走仲裁,至少要拖上一二个月,再加上对方如果不服起诉到法院,就可能是一年半载都解决不了、拿不到钱,这期间你还无法正常工作、耽误你挣钱,而且你还得搭上一些车旅费、食宿费等去仲裁庭或法院开庭:其间的损失也不小。

2、“请问他们一般是什么心理”:
(1)在知道你“有证据,他们必败”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可以减少损失:最起码,他们公司不用再承担一些打官司引起的支出(比如去仲裁时的人员工资、律师费、交通费等)。
(2)协商解决,还可以减轻对公司名誉的影响,不至于引起劳动部门的注意、惹得将来劳动部门常来检查和罚款。
(3)肯定还想和你协商、少赔偿你一些。

3、“我是不是可以坐地起价,再让他们赔我一点钱,精神损失费之类的可以吗?”:
(1)如果是到仲裁庭:精神损失费肯定不行。
(2)如果是协商:你可以要精神损失费,但给不给是人家的事了。
(3)劝你还是不要狮子大张口:坐地起价?一旦把他们惹烦了不再协商,到仲裁人家给仲裁委送点礼,拖上你个一二个月不算啥,仲裁裁决下来后人家就不服就到法院起诉,再拖上你个半年一年的也不算啥:反正人家公司的法律事务多、有专门的法律顾问打官司,你却是一个人和一个公司和法律顾问周旋,到时可能是两败俱伤!
(4)建议:如果是我,只能协商时能基本满足仲裁请求中提出的赔偿数额就可以了:节省下几个月的时间早点找新工作,还不用再操心仲裁裁决后的申请执行问题,已经赚了,还是不要太贪心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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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20
1.关于被告和解的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和解是解决纠纷的一项途径,通过和解可以为当事人双方节省很多时间和金钱,所以如果有和解的可能,很多当事人还是愿意通过和解解决的。

2.关于精神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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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案件,对于合同纠纷不适用损害赔偿。

3.关于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属于前置的程序。在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是作出仲裁裁决的必经程序,如果不经过调解就直接裁决是不合法的。

另外,如果你对仲裁裁决不服到法院起诉,法院还是要先调解的。
第2个回答  2009-06-27
楼上的朋友们对公司心理的分析有些已经很到位了,在此不赘述。

只是对于劳动仲裁案件,作为一名对公司法务十分熟悉的律师,我负责的建议你,不要无根据的漫天开口要价,因为协商不成的话,即使公司输了劳动仲裁,他们想把这个事情进行持久战(办法绝对多的你无法想象,只要他们愿意做),对你而言百害而无一利。当然如果你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一般用人单位是不能就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也就不存在所谓拖到二审之说了。

另外,由于你没有对具体的案情做出交代,无法给出具体意见。只能说如果是在某些情况下(未签劳动合同而用工超过一个月、无合法理由终止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等),劳动者是可以主张双倍赔偿月工资的,你情况符合的话,可以在协商时提出,当然作为协商就会有所让步(在能够主张双倍赔偿的前提下),有个底线(比如说最少三千)也有个可以接受的范围,这就是你自定了。

附: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3个回答  2009-06-21
他们的心理:他们知道你有证据,法院只看证据,所以他们如果不主动协商,不但要赔偿而且还有承担诉讼费,而且如果他们败诉传出去不好听,对他们的影响很坏 3.既然你现在需要钱,不如适当加一点价是可以的,但也不能狮子大开口,比如加到5000或者6000是可以的 3.不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不符合要求的条件4.这次不叫调解,而叫自行和解,就是常说的私了5.开庭时审判员调解不调解要看审判长决定了,调解不是必须的不是必经程序,也就是可调可不调
第4个回答  2009-06-20
1、如果你还有那家公司上班,请同意协调;
2、如果你急需用钱,请同意协调;
3、3000多元钱对于一个公司来说,不是什么大数字,在协调过程中,你想让公司多给你点钱,并不是不可以,只要你说得有道理,他们一般会同意的;
4、公司主动找你协调,有如下几上噗理由:
a、公司自认为通过仲裁必定会败诉;
b、为了工人的一点小事,走上法庭,对公司的影响不好;
c、现在上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一般大城市的工会组织对工人是比较关心的(只是你暂时还没有感受到),公司担心公司的形象受损;
d、公司的发展靠的是信誉,败诉的事多了,一旦在网上公布,对他们的信誉、知名度有影响;5、这次调解不成,仲裁庭会按时开庭,开庭前后,都可能会作调解。
6、精神损失费不是什么情况下都有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按照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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