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3-21
特定金额业绩作为正常的评审因素按理应该是合适的,因为业绩评审主要是考察其是否有类似业绩,而类似业绩是指与招采项目相近相似的业绩,而相近相似金额当然是其重要指标之一。说特定金额业绩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目前并没有看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是人为推测特定金额业绩等同于营业收入,说设了特定金额业绩,就是等同于将营业收入纳入了评审因素,因此不合法。这种推断是没有依据的,也不符合常识,单个项目业绩金额怎么会等同于公司营业收入。单个项目是营业收入,但营业收入绝不等同于单个项目收入。将两者等同进而认为特定金额业绩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这种认识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