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合理?

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合理。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众多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对合同业绩要求已是屡见不鲜,其占分比例还不低。面对这一要求投标人往往无可奈何,要么有合同业绩,合同金额达不到,要么没有相关合同业绩眼睁睁的看着丢分,还有人冒着被黑的风险无中生有,当然也会人熟悉招投标相关法规,依法举报要求去掉合同业绩资格条件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在采购文件中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采购文件编制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完成,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情况应该符合项目实际需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得以特定行业,特定地区或特定金额的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业绩情况不可同时作为资格条件和加分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两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3-21
特定金额业绩作为正常的评审因素按理应该是合适的,因为业绩评审主要是考察其是否有类似业绩,而类似业绩是指与招采项目相近相似的业绩,而相近相似金额当然是其重要指标之一。说特定金额业绩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目前并没有看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是人为推测特定金额业绩等同于营业收入,说设了特定金额业绩,就是等同于将营业收入纳入了评审因素,因此不合法。这种推断是没有依据的,也不符合常识,单个项目业绩金额怎么会等同于公司营业收入。单个项目是营业收入,但营业收入绝不等同于单个项目收入。将两者等同进而认为特定金额业绩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第2个回答  2017-11-23
在众多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对合同业绩要求已是屡见不鲜,其占分比例还不低;面对这一要求投标人往往无可奈何,要么有合同业绩,合同金额达不到;要么没有相关合同业绩眼睁睁的看着丢分,还有人冒着“被黑”的风险无中生有;当然也会人熟悉招投标相关法规,依法举报要求去掉合同业绩”资格条件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业绩越高不是代表干的越好吗?采购人想要找水平最好的企业难道有错吗?业绩是很多采购项目中的加分依据或标准,这样看似合情合理,但实际上是违法。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