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黄瓜被罚5000元,你觉得合理么?

近日,安徽合肥多个餐馆因卖凉拌黄瓜被罚款5千,事件引起关注。

合理。原因如下:

1.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菜被罚款,冷食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特别是凉拌菜是“高风险食物”,容易滋生微生物,所以加工的过程控制要求很严。

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有法可依,罚款有据。

3.再退一步讲,倘若该行政处罚过程没有瑕疵,但合法性并非行政处罚唯一要义,合理性也同样需要被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并列的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项限制性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同时也要讲理。

事件补充:近日,安徽多个餐馆因卖凉拌黄瓜被罚款。比如包河区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因无资质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凉拌黄瓜,被处以 5000 元罚款;庐阳区又驰餐饮店也因在网上销售凉拌黄瓜被罚款 5000 元。在池州一网站论坛上,也有餐饮店老板发帖反映,称自己在店内 " 拍黄瓜 " 做凉菜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5000 元,引发关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8-02

拌黄瓜被罚5000元,从道德角度来讲,我觉得不合理。但是从法律角度讲,这个是很合理的。不管有职业打假的嫌疑,但是首先是因为店家做的不好,才让人家钻了空子。

经查,该餐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拍黄瓜”经营,货值金额为15元。鉴于该餐馆在案发后积极配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初次违法,该局责令涉事餐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5000元罚款。

执法人员经过综合调查发现,举报人的消费事实已发生,下单支付、送货、食用全程都有证据证明,另外消费者表示吃完之后身体很不舒服,所以最终决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涉事餐馆罚款5000元的处罚。

据该工作执法人员介绍,事发时当事人也提出举报人是不是“职业打假人”的疑问。“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该执法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一个举报人在本区域内连续投诉多家商户,或者对某一个商户有不同类型的投诉,并且要求额外诉求,执法人员就会综合考量是不是恶意投诉。但如果是单次的投诉就没有办法确定是不是恶意。该执法人员表示,此件投诉事件,并未发现举报者有恶意举报的行为,无法认定为职业打假人。

第2个回答  2022-08-02

从法律角度看,商户超过经营范围售卖冷黄瓜被罚5000元似乎是有依据的。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商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新增凉拌黄瓜经营项目,需要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但是如果其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并不立刻便产生被罚款的结果。从相关报道中,似乎并无监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的过程。



再退一步讲,倘若该行政处罚过程没有瑕疵,但合法性并非行政处罚唯一要义,合理性也同样需要被遵循。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并列的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项限制性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同时也要讲理。

所谓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商户的经营行为,法律证件存在瑕疵,监管部门首先应依法提醒,而不应动辄罚款,且罚款金额与违法经营收入应该符合比例。

第3个回答  2022-08-02

7月31日,合肥多个餐馆因售卖凉拌黄瓜被罚款5000元。据合肥市场监管部门消息,餐馆被罚是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菜,超出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的项目。

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重庆市人文社科科普基地、沙区科协科普工作室的赵勇教授告诉健康时报,餐饮环节的冷食类食品属于高风险品种,故对其制作加工条件要求较高,按照我国相关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冷食需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并严格遵循相关操作规范。“有一点需要大家注意,当前夏季高温,也是冷食类食品发生食品安全风险比较高的时候。

每一家餐饮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都明确的标有经营项目,诸如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制售)等,若在超出经营范围内制售相关食品就涉嫌违法。赵勇介绍,目前部分小微餐饮经营者在硬件条件无法达到许可要求的情况下,季节性地制作冷食(如夏天制作凉拌菜),除了因为商业利益驱使超经营范围外,也与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的普及程度还不够有关。

“我们看到了餐馆被罚5000元这个社会现象,也不该忽视背后对相关从业者的普法教育。”赵勇说,“我认为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培训,包括从业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科普;监管部门也需加强许可核查时的指导服务。同时,加强警示教育,对于拒不改正的,严格依法处置。

第4个回答  2022-08-02

凉拌黄瓜原本只是一道再普通不过的菜品,尤其在夏天,因为其开胃爽口,不少餐馆还会把凉拌黄瓜作为配菜,因此它不管是在小餐馆、大排档还是在餐厅酒楼都颇受欢迎。殊不知,简单的凉拌黄瓜最近变得有点不简单,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冷食类食品制售是一个单独的食品经营项目,餐饮店未取得相应资质想做这份小菜,就会超范围经营。
因“超范围经营”而被处罚,乍一看似乎没毛病,然而处罚合法合规,却未必合理合情。
为何处罚不合情理?

首先,凉拌黄瓜是大众菜品,覆盖面广,如果真的一下子让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的餐饮企业都不卖这个菜品,一方面会减少不少食客舌尖上的快乐,另一方面会给餐饮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影响。其次,凉拌黄瓜价格普遍比较亲民,五千元的罚款金额,被罚商家恐怕卖出数百份黄瓜也不见得赚得回来,让人很难接受。再次,凉拌黄瓜制作简单,流程几乎家喻户晓,不牵扯复杂工艺,不需要长时间保存,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小。最后,罚了凉拌黄瓜,罚不罚凉拌西红柿?罚不罚果盘?罚不罚调料台上的蒜泥?如果都是按“办法”逐一处罚,是否会影响餐饮行业的正常经营?
另外,此次处罚真的合法合规吗?

细看法条,也不尽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说的是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当地说的确是“积极配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初次违法”,既然这样,为何还要罚?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是法治进步的必然,是人性化执法的具体表现。近年来,许多地区对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有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有利于优化当地营商环境,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有必要学习以柔性执法来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近年来由于疫情影响,餐饮业受冲击较大,主管部门管理更应审慎。“一罚了之”过于机械教条,人性执法才是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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