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承租权继承问题怎样解决?

我的爸爸(继父,与我母亲结婚已经11年)名下有两套住房,都是公房,假设第一套在A处,第二套在B处,另,我妈户口下还有一套宅基地房。现在我爸爸去世了,我和哥哥(父亲的亲儿子)的户口都在A处,我妈是农户,B处没有户口,我哥哥想独占城里这两套住房。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才能保护我妈妈的合法权益。

第1个回答  2018-07-08

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听我来讲讲吧

第2个回答  2020-03-05
根据你所述那房屋应该是公租房,其房屋所有权属是政府所有,租住人不存在有继承的权利。
第3个回答  2020-09-05
公房是我老公的名孑,他不在了,我可以常住吗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2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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