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可以吗?可以吗?可以吗

如题所述

劳动法对于旷工每天所扣多少工资,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对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有明确的说明。

旷工属于劳动者不履行相关的合同的规定项目之一,当发生此类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相关的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旷工指的是,在没有同用人单位申请请假的情形下,无故不到单位上班的情况,这属于劳动者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一种。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做出扣除工资的处罚。在现实中,我们还发现,不少用人单位在自己的企业制度中说明了旷工的相应的处罚,还有旷工三日,视为员工自动离职情形。而一天具体扣除多少工资,在相关企业的制度中也有着明确说明。

劳动法没有旷工一天扣多少工资的规定,按现行做法,旷工当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除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外,不得额外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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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6
劳动者旷工一天,用人单位扣三天工资是不可以的,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一种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克扣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1-11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不合法。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劳动报酬权,是违法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但公司规定扣3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这就涉嫌克扣工资了。

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资分配原则以及扣减工资的本质上寻找答案。首先,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八项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劳动法》第46条关于“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之规定,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提供劳动义务期间的报酬,而“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是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其次,这一规定带有经济处分性质,而经济处分在本质上就是罚款。关于罚款的合法性问题,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不认可罚款合法的。最后,这一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劳动者出勤一天只发放一份工资,旷工一天却要扣去三份工资,劳动者不能信服。
第3个回答  2017-09-27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不合法。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劳动报酬权,是违法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但公司规定扣3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这就涉嫌克扣工资了。
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资分配原则以及扣减工资的本质上寻找答案。首先,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八项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劳动法》第46条关于“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之规定,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提供劳动义务期间的报酬,而“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是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其次,这一规定带有经济处分性质,而经济处分在本质上就是罚款。关于罚款的合法性问题,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不认可罚款合法的。最后,这一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劳动者出勤一天只发放一份工资,旷工一天却要扣去三份工资,劳动者不能信服。
第4个回答  2019-09-17

不合法,《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员工工作1天可获得1天的工资。同理,员工缺勤1天,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其当天的工资。但是,如果公司扣3天工资,多扣的2天工资要计算到该员工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里边去。而这样做,就属于克扣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46条规定,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8项基本权利之一,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提供劳动报酬,而“旷工1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扩展资料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之规定应属无效: 

首先,“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之规定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即使在一定期间存在旷工的情形,对于实际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其次,“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之规定明显属于变相克扣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但公司规定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这就属于变相克扣工资。

最后,“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之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之规定明显免除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属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法院网-员工手册中“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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