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三家供应商参加,评标的过程中,发现有一家是无效标,请问能废标吗

如题所述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所以,三家供应商中有一家无效的话,就是不足三家了,可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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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8
可以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为由废标。
第2个回答  2010-06-18
看招标书要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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