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期合同期满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如何解决?

本人于7月23日下午在单位工作时发作美尼尔氏综合症,开始请病假休班。中间经治疗回去上班后又病情反复,请病假一直至今。今年8月24日,经理来家里让我签订了一份合
同续签意向(上次劳动合同期是2009年7月3日至2012年7月2日,但7月底休病假前单位并未通知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可自由填写续签年限,我签的还是3年,表示我本人还有
意愿续签合同。于今日(9月4日)接单位快递通知于9月7日之前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下达日期是8月31日。请问这样是否违反劳动法?单位是否有权在劳动者医疗期间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书面通知如下:
XXX同志:
你与XXX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期满(期限为2009年7月3日至2012年7月2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研究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请你与
2012年9月7日前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通知。
(单位红章)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的,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的情形消失,也就是顺延到理疗期届满之日。如劳动者扔无法工作,则需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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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9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的,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的情形消失,也就是顺延到理疗期届满之日。如劳动者扔无法工作,则需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扩展资料:

1、合同期满,如果你不符合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单位有权不再与你续签。

2、由于你的合同期满是在病休期间,如果还在医疗期内,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而需要延续至医疗期满。如劳动者仍无法工作,则需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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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1、合同期满,如果你不符合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单位有权不再与你续签。
2、由于你的合同期满是在病休期间,如果还在医疗期内,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而需要延续至医疗期满。
3、你可以参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的规定,根据你已工作的年限,确定自己的医疗期,以便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正确与否作出判断。追问

我的工作年限已经有3年,医疗期应该为三个月,7月23日下午发病开始请病假,八月三十一日发的通知书通知我9月7日之前去办理离职手续,应如何界定?
7月3日合同已经到期,无人通知我续签事宜,工作至7月23日,这二十天是否构成事实工作关系?

追答

1、你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你有权要求单位将合同顺延至10月22日。
2、合同到期未续签但继续工作,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需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你只工作到23日,尚不足月,无法要求二倍的工资。
3、医疗期满终止合同时,你有权要求得到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未续签劳动合同的3个月工资,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0.5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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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9-04
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这种情况有两种选择权,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个是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包括医疗补助金。
第4个回答  2019-06-19
我在公司工作了9年、合同签四次,一年前在正常工作中,工作时间,因公司安全做的不到位,设备故障导致高空2吨左右重物坠物在我面前,当时被惊吓半天才反应过来,当时为了公司考虑,没有申请安全监督,也没有去医院检查,后来精神差,在后来越来越严重,现在去医院检查,被检查出来是间接精神分裂,现在在吃药做治疗,公司里合同到期也不让在签,现在该怎么办,在签3次合同的时候我就是是被动签的,如果我现在修养期有是多久时间,或者怎么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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