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职中,因为经济问题需要更换工作。但还未提交辞职申请给现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以便招聘接任人员及工作交接。但是问题来了,我去别家面试,告知报道要1个月后,万一我提出了离职并且1个月后审批了,但是一个月后新的用人单位要是告知不聘用了,这样不就很冤枉吗?可以提前的签订劳动合同吗?具有法律效应并且不与现有的劳动合同冲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