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2-06-06
上海市《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11年7月1日起,应转缴本市城保“五险”。
2010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96元。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257元。最低单位缴费为:3896×6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0.8%+失业保险1.7%)=865元。个人和单位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共计1122元。
《社会保险法》施行后,本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统一逐步由“三险”向“五险”过渡,为了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目前先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由于慧慧按照当时的规定已经缴纳“五险”,在原单位可以继续缴纳“五险”,但是离开原单位重新就业,应当按规定缴纳“三险”。
如果离开上海了,这些社保的可以一起转走的,转这些手续不是很麻烦的,现在是一定能转成功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上海市的,按照上海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1、上海执行的隔月结算,从2011年7月起综保转为城保,即8月份缴纳7月份的城保(上海没有一家单位会在7月份缴纳的,7月份只是申报)。因此,城保医疗保险从2011年8月起享受;
2、7月份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加综保的,按照原综保办法享受,即由保险公司统一理赔。
如果你在7月1日前是参加综保的,8月份发生的住院费用以报销,具体到相关的保险公司办理,(注:上海的综合保险的医疗待遇是委托保险公司理赔的,政策是按照上海的综保办法执行。)
请参阅: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