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直辖市以及
副省级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处级干部,
地级市以及其他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科级干部)。 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
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 街道办事处英文翻译Sub-district Office。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赋予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