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区公所和设立街道办事处分别由哪级政府批准?

如题所述

区公所:县级(县 自治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街道办: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报设立此机构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扩展资料: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关设立的依据源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政府派出机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9

1、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是一级政府派出机关,可以作为一级政府对待。

2、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街办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辖区为街道,与乡和镇同属乡级行政区。

扩展资料

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

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城、镇、乡均隶属县,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办事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区公所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区公所:县级(县 自治县) 报省批准 地位相当于乡、县之间
街道办: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报设立此机构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8-30
区公所:县级(县 自治县) 报省 地位相当于乡 县之间
街道办: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报设立此机构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4个回答  2011-08-31
由县市省级政府申报,国家民政部批准备案。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