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如何认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如何认定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建筑物总面积指的是小区规划的建筑物总面积,一般可在小区由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图上有相关的数据。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指:房屋建成并已交付给业主使用,这些业主的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就是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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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29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里“专有部分”与房屋销售中的“套内面积”基本上是同一概念。与通常所说的建筑面积相差了公摊面积。
本人认为:第八条的规定可以换句话说:已交付给业主房屋的套内面积超过本建筑物总面积50%时,......。因为,在一个物业区域中,每套房屋公摊面积是根据相关设施与其房屋的关联程度来确定的,具体的分摊也就不尽相同。在确定是否超过50%管理份额上,有可能按建筑面积计算达到50%,但按套内面积计算则不足50%。若按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来计算,一般都会达到或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50%。回答不知是否合理,可共同探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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