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第一问:关于试用期异类实施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又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但是在企业实施过程中,企业能否使用这样的方式规定:
1、合同期为1年;
2、合同期内不设试用期,入职便是正式员工;
3、员工入职工龄满3个月,企业对其进行评估:
A\优异者升工资15%;
B\及格者对工资不作调整;
C\成绩欠佳者,给予辞退,作15天的经济补偿;
问: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法》精神;请提供相关法律根据及出处,谢谢。
*非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谢绝回答.
...................
王同志,您好,对于 知道第一问:关于试用期异类实施办法(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1965618.html?quesup1)
如果将第三条第C项修改为:
C\成绩欠佳者,给予辞退,作1个月的经济补偿;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精神?
另:管理层新入职时,公司发给其考核评估标准,并签收.
员工新入职时,要求对其培训,并在培训室张贴显眼的画报,告知其岗位的考核评估标准,并签名确认知悉.
这样做能否可以将试用期变相为工龄,而是3个月的?请回复,谢谢.

一、新法优于旧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不再适用。代之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二、“成绩欠佳者,给予辞退”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这里明确说明:1、对于不能胜任岗位的(如:“成绩欠佳者”),需要先行“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直到“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辞退,并且还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如果企业一定要坚持“成绩欠佳者,给予辞退”,那么“作15天的经济补偿”或“作1个月的经济补偿”都是不够的。而是应该给予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补偿。原因如下:1、劳动者工作未满半年情况下,被违规辞退,应该得到1个月的补偿(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2、由于没有履行提前一个月告知义务,单位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四、即使将此条改为“成绩欠佳者,给予辞退,作2个月的经济补偿”也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做尽管从经济上履行了义务,但是从遵纪守法意义上明显在与法律对着干,因此违反了立法原则,必然成为执法部门的眼中钉。此外,这样做还有变相延长试用期的嫌疑。更何况这样做从经济上来说实在不合算!
五、只要科学制定试用期考核办法,1个月内完全可以完成考核,不必要采取如此麻烦的做法。
六、这种做法从经济上来讲是不合算的。如果一定需要3个月甚至6个月试用期作为考核,并且希望留有一年后解除合同的机会,完全可以与员工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在合同满一年时间以内,如果公司需要解约,只要履行了“培训”或“调岗”,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就可以解除合同了。届时,补偿金不过也就是1个月薪资。
七、员工工龄从入职当日开始计算,无论是否存在试用期。

尽管本人否定了老弟(我是一名42岁的某集团人力资源总监,想必年龄长于你)的观点,但是无论如何还是很佩服你的异样思维。想必老弟也很喜欢研究法律,不过也许对《劳动合同法》了解较少。在此建议你尽快研究一下该法。以老弟的思维,相信研究过该法后,这类问题将仍刃而解。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12-19
你的想法没有劳动法的依据,因此是违法的。另外,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类似的行为属于劳动歧视行为,也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2个回答  2007-12-19
分析:
首先试用期间双方随时可以解除合同。除非有约定服务期,或其它约定,否则不须什么要求和陪偿。
企业这种行为还存在很多问题。
如果没约定试用期,除非他说的三条是他与你签合同这前规章制度中就有的。所为他考核员工制度中的一部分,经职代会通过,工会协商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等等,且签合同前要有证据和你说明了这些内容。
如合同中有以下附录:
A\优异者升工资15%; 企业行为,
B\及格者对工资不作调整; 企业行为,但不能低于合同约定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成绩欠佳者,给予辞退,作15天的经济补偿; 不可!不到一年,都要付一个月的补偿金而不是15天。

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公司解除你合同是必须满足法律规定解除条件,比如你假学历,或身体体检不合格等等。
否则是不能以考核不合格之由,解除你合同的。除非他规章制度里有,并且你们签合同前有证据证明公司向你说明过。还有就是他所谓的规章制度量化指标不能不合乎常理,如果过于苛刻,有违常理,仲裁也不会认可的。
你要做的就是,先别出声,收集证据,工资表、考勤表,社保情况等其它什么的。
等你们谈崩了,准备充分后去法院。
一般说来,法院和仲裁都倾向于劳动者。相对来说法院更倾向于劳动者。
08年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劳动者。企业招人都会很谨慎,如果你官司缠身,再找一家企业也不容易。且一共也没有太多钱,不建议打官司。
不知以上建议当否,请酌情给分
第3个回答  2007-12-19
其实不用过多分析,你的问题很简单。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08年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企业对于一个正式员工,都不能以考核不合格为理由给予辞退的。
如果企业因此将你辞退,你即可诉诸法院要求赔偿。
第4个回答  2007-12-20
1、《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条规定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试用期是否约定并不违法.故你不约定试用期是合法的.
2、辞退职工应当给予补偿,不到一年应当算一年,故你约定的辞退补偿数额不合法.
3、建议将考评的项目细化,作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5个回答  2007-12-21
你的问题中关于考评的前两个内容系公司内部的行为,不违背劳动法所以劳动法也不予调整.关于第三项内容明显违背了劳动法的有关条例.不论是劳动法还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都可以对第三项内容进行规制.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你问题中的第三项内容:\成绩欠佳者,给予辞退.与第2款想背离应该作调整.可以修改为:成绩不合格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给予辞退.
话说回来,制定这个制度的人真有才华~~变相规定试用期~~我服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