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又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但是在企业实施过程中,企业能否使用这样的方式规定:
1、合同期为1年;
2、合同期内不设试用期,入职便是正式员工;
3、员工入职工龄满3个月,企业对其进行评估:
A\优异者升工资15%;
B\及格者对工资不作调整;
C\成绩欠佳者,给予辞退,作15天的经济补偿;
问: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法》精神;请提供相关法律根据及出处,谢谢。
*非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谢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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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志,您好,对于 知道第一问:关于试用期异类实施办法(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1965618.html?quesup1)
如果将第三条第C项修改为:
C\成绩欠佳者,给予辞退,作1个月的经济补偿;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精神?
另:管理层新入职时,公司发给其考核评估标准,并签收.
员工新入职时,要求对其培训,并在培训室张贴显眼的画报,告知其岗位的考核评估标准,并签名确认知悉.
这样做能否可以将试用期变相为工龄,而是3个月的?请回复,谢谢.
参考资料:酒瓶纸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