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9月份进入钢结构公司做现场施工员的,当时经理口头答应我不会让我去外省的工地,还有电话、香烟补贴等,并且签了3个月的试用期。到了今年4月份,公司突然要更换工地,当时也没和我说是在东北,我得知后不愿意去,老板说你不愿意去就不要做了,买好的机票要我负责(他们是先买好机票再和我说让我去东北工地的,我就打了辞职报告,但是经理不给算工资,说要等1月份后才给结算,然后一个月后,他说结算要找老板,我每次去公司,老板都是不在,打他电话一听到我的声音就直接挂电话,一直去公司索要,经理说要老板签字才能给工资,老板说这事不是他的事,是经理负责的,我该怎么办?劳动局电话说只能在老板答应什么时候给你工资,那时候没给,他们才会介入。我该怎么做才能要回半年的工资和补贴(在这半年公司基本都不发给我工资,只有一次我实在没办法找公司的财务借了2000的生活费)
试用期3个月的合同到期之后,经理就各种理由不和我续签合同,我辞职是也是由于当初答应我的补贴之类一次都没给,而且违反了当初和经理说好不去外省工地的协议,我认长期在工地,回去一次要100多,叫公司带工资给他,他们让我自己拿,我去公司他们就说什么财务不在什么的,到现在就借过2000 的生活费
辞职后被公司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并给予赔偿。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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