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如题所述

安排见下面: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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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1
  1、年休假天数:
  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每年应休假五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应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每年应休假十五天。新调入和聘用人员在本院工作满一年方可休年休假。
  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
  2、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
  在编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工龄按人事档案工龄计算,临聘人员工龄从来本院之日起计算。
  3、年休假休假安排:
  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强制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年三月底休完上一年度年休假期。
  4、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况: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年休假审批程序:
  (1)休假天数审批权限:
  五天假期由科室领导提出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科审批。十天以上由科室领导提出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分管副院长提出意见报院长审批。人事科审批后录入个人请假记录信息。
  (2)请假人需填好假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一份本科室存查,一份业务主管部门存查,一份人事科存查,一份本人存查。各科室每月应将考勤情况报送人事科(每月5日前交上月考勤情况,逾期不交扣所在科室当月5分考勤分,下同)。
  (3)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各科室一般在当月安排休息,若有特殊情况,可由所在科室具体安排分阶段休完。年休假报人事科备案才可以积假,当月不上报视为无积假。各科室每月报考勤时,应把科室人员休假、积假情况报人事科,所有积假要求在下一年的三月前休完,不得延续积假。
  (4)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提前书面(并附有关证明)续假,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岗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5)休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岗,并及时销假。休假结束回院上班第一天,应到人事科销假,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销假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按旷工处理。
  6、科主任、护士长休假应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审批,同时在请休假审批表备注栏书面说明其离院后的科室工作临时负责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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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7-01
请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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