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但是费用不是由业主承担。
物业条例第四十二条中提到,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新房物业费缴纳一般是从统一交房之日起算,通知交房未交房的业主一般也也要按照统一时间缴纳物业费。 具体情况可以和物业协商,或者参考当地物业管理条例。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业主因为种种原因,接到通知书以后没有及时验收,也没有入住,这种情况按照正常入住收取物业费
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构成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化粪便费、小区公用设备维修费、公共照明的电费、电梯运行费等。
从构成可以看出,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多为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而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业主的房屋是否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服务。业主构买房屋的目的是投资,而物业服务也为业主的房屋起到了保值的作用,业主亦是物业服务的受益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业主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可拒交。
5、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6、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如房屋漏水,经向物业公司报修后未能解决。
7、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如未及时有效制止违章搭建、拆除承重墙等违法行为。
8、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财物被偷,车辆被盗、被划;在小区内受到第三人侵犯等。
9、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10、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如非法闯入业主住宅,违法对业主实施停电、停水、停气等行为。
11、物业公司超越其职权,如擅自利用小区公共场地、设施牟取不当利益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条例
需要。
只要有了收楼通知书就得交物管费,就算没有真正地搬进去居住,也得缴纳物管费用。根据物业条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取得房地产证时,物业权归属己转移。物业主应交缴纳物业管理费,至于何时交接与物业管理部门无涉的。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上没有物管费从“通知之日起算”的内容,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拓展资料: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你所指的没接房是说没接到收楼通知书还是没有进行装修搬家这些实质性的接房,因为物管费的收取是按照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的,只要有了收楼通知书就得交物管费,就算没有真正地搬进去居住,也得缴纳物管费用。
在开发商发出收楼通知后,业主应该按时收楼。
因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了收楼时间,如不按时收楼则属于违约。
而且就算业主不按时收楼,该房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风险等也要业主自行承担。
如果到交楼日期后,开发商没有书面通知业主收楼,业主因此延迟收楼的,不必缴纳物管费。
在收楼时,倘若业主发现楼盘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整改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物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无需缴纳物管费。
因为这属于开发商造成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扩展资料
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物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