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1天和我说要部门解散要裁员我,我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是8个月+了,合同时间是2012.12-2014.12的

请问我应该怎么样和公司谈赔偿?麻烦各位帮我解答下!公司和我说我没到一年工作没有N+1的补偿。是这样吗?
我看了一些资料,说是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工作一年来算,不满6个月的补偿金是给半个月工资?还有就是N+1补偿是怎么样算的?

  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单位确实要解散部门,那么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你不满一年的工龄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你8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应当再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按照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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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16
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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