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该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高手都来发表一下观点吧。案例如下:
王某于2010年1月1日与甲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于2010年6月1日时,甲公司安排王某去乙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上班,工资以及福利待遇全由乙公司发放给王某。但乙公司一直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1日,王某以乙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乙公司要求其赔偿双倍工资。
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同一个老板投资,两公司之间既不属于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此属于关联企业。
各位资深的律师、法官认为本案王某要求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