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至用人单位该起诉谁

如题所述

申请仲裁时候将劳动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建议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一起列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以防万一遗漏当事人。遗漏当事人的话,可以会导致你浪费3-4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是仲裁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民事调解书的区别
1、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2、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
3、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两者的区别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应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样,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派遣劳动者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分析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适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申请仲裁时候将劳动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是指以自己名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发生的人。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的,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2、申请人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为依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v5、申请仲裁必须在时效内提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除外。
二、合同上办公室人员填的是哪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是双方在商务活动中或日常生活中,在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是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
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条款也需要真实客观,针对办公室人员填写,需要根据拟定的合同目的来确定。如,劳动派遣合同中约定办公室人员,需要按用工单位需要不同的岗位,分别填写文秘、出纳、行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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