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况,别被那种可以随便捅都没事的理论带歪。正当防卫也有适度。
一、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 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 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它是刑法赋予人民群众对严重暴力犯罪采 取正当防卫的一项特殊权利,是针对我国目前复杂的治安状况,其考虑的重点是鼓励公民与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
但也有专家认为,特别防卫权不可滥用,实施特别防卫权必须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或“致命性暴力”的存 在为前提。同时,特别防卫权也应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否则,毫无约束的特别防卫权会助长公民滥施私刑,导致刑法偏离公正 轨道,从而动摇国家刑罚权的统一行使和存在根基。
二、
应对入室盗窃实施“特别防卫”
事实上,关于正当防卫与特别防卫的实施,有着诸多的条件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防卫是否正当,有许多 限制条件。例如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对此,2007年3月 ,全国政协委员谢遐龄认为,现行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利于保护私产,应配合《物权法》的出台及时进行修改。谢遐龄举 例说:“小偷都爬到你家窗台上了,你是否有权把他推下去?恐怕不能,你把他推下去就是防卫过当,要吃官司。但我要保护 家庭财产和家人安全,把刀架在我脖子上了,我才能防卫?为什么就不能把小偷推下去?”
谢遐龄认为,禁止事前防卫是置人于险地,允许事前防卫,才能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关于防卫限度问题,谢遐 龄也觉得太抽象。现在的规定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到哪个程度才不会超过必要限度? 当事到临头,恐怕就顾不了那么多了。《物权法》保护私产,《刑法》也要更有力地保护私产,谢遐龄建议对《刑法》中关于 正当防卫的规定进行修改。
三、有网友认为,条文规定的“防卫限度问题”是在法律上给防卫人以精神压力,让人们在防卫时注意“尺寸”,一定要 瞪大眼睛注意犯罪分子的下一步行动意图,如果稍有疏忽给犯罪分子造成重大伤害,就要负法律责任。
网友们举例说,其他国家是 一个非常强调保护私人财产和私人领地的国家,在美国历史上,不断发生有人未经许可闯入他人领地而被击毙的案件,此类的 案件基本上都是撬窃之类的犯罪者,开枪者都是依法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