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行政协调

如题所述

一、地矿行政协调概述

(一)地矿行政协调的涵义

地矿行政协调是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管理人员为了有效地实现管理目标,而对地矿行政管理行为和资源进行调整的一项管理活动。它是有效地解决地矿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协同地矿行政的管理行为,合理地利用地矿行政管理资源的重要手段。

地矿行政管理行为包括地矿行政管理决策、计划以及授权行为等内容;地矿行政管理资源包括进行地矿行政管理活动所必不可少的人、财、物以及行政权力等内容。通过协调来解决地矿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人员之间、行政管理人员之间,因各种原因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减少内耗,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充分发挥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的功效,实现地矿行政管理的目标。

(二)地矿行政协调的必要性

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实行的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协助,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各地方政府之间,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上级职能部门与下级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行政管理人员之间,行政管理人员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群众团体、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之间,其他公民由于权力、义务、利益等原因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影响地矿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地矿行政协调正是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手段。其必要性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工需要协调

随着国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地质矿产资源的需要,国家对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在不断加强,对职能分工也需要相应改变。例如:过去,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实行的是部门分工,主要是按条块结合进行管理;现在,地矿行政管理工作正在逐步走向集中统一,相关职能部门也在不断地调整,管理人员亦经常有变化。这样就需要对他们的活动进行协调,使他们以整体效能为主,来规范约束各级政府、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行为,保证地矿行政管理工作能够依法、高质、高效地进行。

2.权力需要协调

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实行的是条块分割的管理体系。在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纵向管理系统中,各层级必须具有相应的事权,而这种权力的划分主要集中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上。又由于管理活动是个动态过程,权力分配必须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地调整。在彼此平行、无上下级关系的横向管理体系中的行政区域,有许多的地矿行政管理活动需要分工合作才能完成,他们之间也有越权行为产生,也会出现矛盾,因此,需要及时协调。

3.利益关系需要协调

协调地矿行政利益关系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表现在财政分配上;二是平行的职能部门或行政区域之间,由于其职能分工的不同,或它们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往往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出发,争权限、争利益,往往产生冲突,因而需要协调。

4.人际关系需要协调

管理人员在地矿行政活动中分担着不同的职能,领导者之间,领导者与下级管理人员之间,同级管理人员之间也会因为工作安排、权力分配、工资待遇、表彰奖励、职位升迁以及其他原因而产生矛盾,因而需要加以协调。

(三)地矿行政协调的原则

地矿行政协调在地矿行政管理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地矿行政协调,可以使上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管理人员之间在工作任务、权力划分、利益分配上更加合理,减少冲突,发挥出整体效率。在地矿行政协调中必须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以解决矛盾为出发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及时地加以处理。坚决避免因为职责不清、权力不明而造成的相互推诿、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久拖不解的弊端,也应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和事佬、息事宁人的弊端,否则就难以收到地矿行政协调的功效。

二、地矿行政协调的范围

地矿行政协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地矿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所有在地矿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都应属于地矿行政协调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大的方面看,主要可分为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内部的协调、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纵向的协调和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组织之间横向的协调。

(一)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内部的协调

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内部的协调包括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管理人员之间、管理人员之间的协调3个方面。

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指的是同一行政层的各不同地矿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之间,主要在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协调。职能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更多地关注本部门的职权和利益,有意或无意地越权行政,因而会影响到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进行。为此,各上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下级机关进行协调,以求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平衡协调发展。

职能部门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协调,主要是工作分工和任务的指派。在确定了本部门的地矿行政管理工作计划之后,就要落实管理人员去执行,在分工时必须注意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并在分配工作的同时要授以职权,做到事权相适,要注意防止用人问题上的任人唯亲和关系网。

地矿行政管理人员之间的协调,包括领导者之间、领导与下属之间、工作人员彼此之间的协调。领导者之间必须以工作为中心,相互配合、民主决策,在运用权力时绝对不能越权,以避免领导层内部的权力之争而造成不必要的内耗。领导与下属人员之间,领导要关心下属,要让他们参与决策,建立正常的沟通渠道,创造协商对话的机会,及时听取下属对工作以至对本人的意见和建议,运用权力时,要以理服人,切忌以权压人,注意采用民主集中的领导方式,调动下属的积极性,以提高地矿行政管理效率。

(二)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纵向的协调

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纵向的协调,指的是不同层级的地矿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协调的目的是要处理好国家与地方政府,上下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在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下,明确哪些权力是中央独有的,哪些权力是地方享有的,哪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哪些权力。上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包办代替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的事务;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也不能越权管理应由上级管理的事务。

(三)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组织之间横向的协调

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主要包括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有关主管部门等。立法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接受权力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司法机关有独立行使审判的权力,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有关部门有法律赋予的协助地矿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与分工合作的任务。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与这些组织之间的协调主要是权力的协调。

三、地矿行政协调的方法

要达到地矿行政协调的目的,就必须针对不同的协调对象和协调内容采取不同的协调方法。地矿行政协调的方法主要有计划、权力、法规和专门机构协调等4种。

(一)计划协调方法

计划协调是指针对地矿行政工作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等,通过调整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中的人、财、物的配备和时间安排等实施方案的筹划和安排,进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处理问题。在制定调整计划时,应具科学性和可行性,并要有一定的弹性,留有余地,以适应计划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二)权力协调方法

在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中,由于分工的交叉或职责不明等原因,有时会出现相互推诿、不负责任等现象。这些问题,可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领导运用行政权力手段,通过行政权力体系进行协调。由于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因此,一般均可较好地加以解决。

在运用这一方法时要注意防止越权问题,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使用这一方法。如果这一方法运用较多时,就要考虑计划是否科学、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是否合理、职责和权利的分配是否恰当等问题。

(三)法规协调方法

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地矿行政管理必须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的行政活动,避免因人治因素带来一系列问题。凡是与宪法、矿产资源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均视为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加以处理。

(四)专门机构协调方法

地矿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丰富,牵涉面广,需要许多职能部门甚至许多社会组织的分工才能完成,这些部门和组织之间在地矿行政管理活动中难免产生矛盾。实践证明,建立非常设的临时协调机构,通过协商解决矛盾,也是一种好的协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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