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民族在哪个部门

如题所述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确认、登记。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民族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一,汉族改成少数民族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简称:县民宗局)办理。更改民族的公民应提出书面申请或提供父母民族的证明,并经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人事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实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申报,核实后发给申请表;申请表由县级民族事务部门上报市级民族事务部门核实,再向省级上报,最终核实后盖专用证明章并发给证明书;申请被批准后,随带证明书、身份证、户口本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民族更改手续。
二,更正、更改民族族别的,除了带上现有的家庭户口本之外,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和更正、更改人的户口复印件一份。
2.更正、更改人年龄在1——18岁的,由父母双方提供书面联名申请一份(原件);
年龄在18——20岁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份(原件)。
(申请内容:
父母亲的姓名、民族身份、家庭住址、子女姓名、民族身份、年龄、根据民族政策把××的×族改为×族,双方父母签字)
3.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原件);
或者更正人本人户口底件证明。
4.填报“更正、更改民族成分申请表”一份。
由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加盖公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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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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