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12-09
情是情,理是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的。情,是人间美好情谊,人与人交往的感性基础。理,既是天理也是真理,是世间自然法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依据。法,是统治者制定出来的法律,来惩戒约束管制人民的,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如果是以(理)为先,那么所有违法者都要按照讲道理执法,就是说秉公办理,公正廉明,不偏私袒护。法律以(理)为先是合乎人类自然法则,是顺应天道,也是儒家学道德文明的精神。如果法律以(情)为先的话,那么恰是和理相反背道而驰,就会破坏社会道德文明,执法者会偏私袒护隐情,同情弱者不讲道理的。比如我是当官的,我儿子杀人了,按理判是杀人偿命,但以(情)定法,就是官官相护,托人找关系,下面大家懂得不用我再说了。
第2个回答 2013-10-21
无规矩不成方圆。所谓法律就是以文字的形式确立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具有明确性。社会的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才能维持社会的秩序。当然法无完法,法律需要我们去不断的完善。法律是道德的延伸,法律的制定应当符合道德。所谓情理,以何为界?以情理为先真正实行没有一定标准,容易轻饶不法之徒。情理的含糊性使它难以成为判断标准。
第3个回答 2013-10-21
看情况了,法律永远都不是完善的,而情理永远都照顾不完的。不过我同样觉得现在我国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