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计算中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问题,急,谢谢!

(例)某县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度委托建筑公司承建住宅楼10栋,其中:80%的建筑面积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7648万元;其余部分暂时对外出租,本年度内取得租金收入63万元。与该住宅楼开发相关成本、费用有:
(1)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1400万元;
(2)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42万元;
(3)前期拆迁补偿费90万元,直接建筑成本2100万元,环卫绿化工程费用6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450万元、销售费用280万元、利息费用370万元(利息费用虽未超过同期银行代扣款利率,但不能准确按项目计算分摊)。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利息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额时的扣除比例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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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东奥书上答案是: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1400+42)×80%=1153.60(万元)
开发成本=(90+2100+60)×80%=18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153.60+1800)×9%=265.82(万元)

但是自己认为应该是(1400+42+90+2100+60)×9%,这个价款和开发成本为什么要乘以80%,想破脑袋也想不明白?

     自己认为应该是(1400+42+90+2100+60)×9%,这个价款和开发成本为什么要乘以80%,想破脑袋也想不明白?

        书上的答案是正确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153.60+1800+265.82)=3219.42万元。其中:(1153.60+1800)的开发成本与实际销售符合销售配比的原则;

    这是因为开发商只有80%的建筑面积对外销售,没有销售部分是开发商转固准备做投资租赁了,对转固的房屋成本必须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因此对发生的开发成本必须按80%计算预以扣除;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153.60+1800)×9%=265.82(万元)---这个扣除数据是按实际可扣除的开发成本做基数*计算土地增值税额时的规定扣除比例为9%计算得来;
    (企业发生的实际·期间费用在做土增税清算是不会考虑扣除的)。


追问

朋友,是不是题目中的 ”与该住宅楼开发相关成本、费用有“ 这句话是针对”整个住宅楼10栋"说的,而不是针对”80%的建筑面积对外销售“这一块说的呢?

追答

因为题目是整个住宅楼10栋的的建筑面积的80%是对外销售,
因此我觉得应该是针对“整个住宅楼10栋的的建筑面积的80%是对外销而言,
说实在的,我就是做房地产的会计,我们这里的税局在做土增税清算时就是这样计算扣除数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0-06
因为拿地成本、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只准扣除已卖房屋所占的那块地,没开发的或开发了没卖的不准扣
第2个回答  2013-10-23
乘以80%,是因为“80%的建筑面积对外销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很明显,只有在取得收入的情况下才缴纳土地增值税,而问题中已经明确80%的面积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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