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个部门的级别和职责?

如题所述

1、大理寺

级别: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职责:掌刑狱案件审理。

2、刑部

级别:“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

职责: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

3、都察院

级别:最高监察机关。

职责: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

扩展资料:

大理寺的历史沿革:

大理寺,在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时光荏苒,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在唐时有所规定,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应。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我国的刑法法律已经很健全了。大理寺已经具备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对案子都可以进行复审合议。已经相当成熟,相当完善了。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这个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理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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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12

大理寺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这个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国。民国中期,西方文化入侵更名为最高法院,一直到现在,依旧沿用最高法院这个称呼。

刑部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

都察院

都察院,是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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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刑部执掌全国的法律事务,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大案要案和发生在京城的笞杖以上的重案,并且审理中央官员违法犯罪的案件。
刑部最高长官有两人,一人为满洲人,称“刑部满尚书”,另一人是汉人,称“刑部汉尚书”。

清朝中央司法机关另外两个部门是大理寺和都察院,它们与刑部又称为“三法司”。

都察院是清朝的中央监察机关,主管官员为左都御史。都察院有权监督刑部裁决的案件。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准备判处死刑的案件。其长官称为大理寺卿。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清律规定要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共同审理,这样的制度称为三司会审,也叫三司推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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