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的差别这么大

如题所述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的差别大的原因如下:

进入二审以后,在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

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扩展资料:

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因此,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

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公丕祥谈彭宇案真相: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达成和解

人民网-南京市政法委书记谈: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百度百科-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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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05
第一次看彭宇案的时候我也觉得荒谬第二次第三次我也觉得荒秒但做了一段时间法律人的时候,你会发现,法律主张的正义和现实正义是有区别的 当年老太摔倒是事实,老太指认彭宇,于是举证责任就落到了彭宇身上 但彭宇举证不能,必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他在法院门口喊冤,媒体炒作,的确让人觉得不能再去帮助老人了,会给自己带麻烦 但这只是一种没有证据的主观假设,假设彭宇是扶老人被冤枉了 按法官的思路,如果彭宇不小心碰了人再去扶人送医院,也没错的而且表面证据成立 而彭宇却没有证据证明,只能以喊冤的形式表述,但这是法律不予认可的 每个人都会从有利于自己一面出发 而法学的自古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按老子的说法,如果人性本善,那还要教育干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7-18
法院有充分的证据,民警证言、笔录照片、笔录电子文档、原被告一同到医院及彭垫付200元钱的事实。因此,双方是互相碰撞成立,被告也承认此事实。只是被告在一审判决后需要支付的钱比较多,才反悔说他没撞人是做好事是被徐老太讹诈。多年以后彭不是也承认当时是双方互相碰撞并不是做好事。可法院对这种谎言并没有处理,导致现在国内审判时想怎么扯谎就怎么扯谎,反正穿帮了也没有惩罚。法院用的生活推理是有点不妥当,其实也不是有多大问题,大家可以看原一审判决书。可是,哪些妓者为了流量歪曲事实,才编出所谓的“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的话。彭推波助澜扯谎作伪也有责任。因此,道德滑坡,妓者有60%、彭有30%责任,法官表述能力太差占10%责任。彭以后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第3个回答  2017-11-09
同样身为法律人,纠正你一个法律错误,在法律中,谁提出积极主张,谁负有证明责任。就彭宇案来说,老太太提出了彭宇撞倒她的积极主张,就需要承担证明是彭宇撞倒她的证明责任,而不是因为老太太摔倒并指认彭宇撞人,就由彭宇证明自己未撞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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