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普通程序可以独任审理吗

如题所述

视情况而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2、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1)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2)不服民事裁定的。
不宜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案件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由上可知,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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