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该条款为法院依职权进行审判组织转换提供了依据。需要明确的是,发现案件不宜独任审理具体由谁来发现,谁是审判组织转换的提出主体,谁来最终决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审判组织能否反向转换(即合议制转独任制)。首先肯定的是,二审应否适用独任制的最终决策主体赋权于承办法官为宜。立案阶段固然也可以履行该职能,如初步审查一审为独任审理的案件,二审一般也独任审理。但毕竟还存在当事人审判组织选择权的问题,二审中当事人完全可能不同意适用独任制,因此由承办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更加稳妥。在此意义上,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院庭长主动监督的“四类案件”外,发现案件不宜独任审理、提出并决定审判组织转换的主体,也应为案件承办法官。这也契合并便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另外,在现行民事诉讼规范中,审判组织反向转换尚缺乏实质根据,即二审已采取合议制审理的案件不得再转为独任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范围,基本不存在认识分歧。此处简易程序指涉的是作出裁判结论的诉讼程序,不包括先适用简易程序又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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