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相关系数的假设检验

求y与x1,x2,x3的偏相关系数并检验显著性,结果y与x3相关不显著。有人说:此时得到的y与x1,x2的偏相关系数有误差,必须排除x3干扰,(舍去x3,剩余3组变量),重新计算y与x1,x2的偏相关系数并检验显著性,是这样吗?谢

第1个回答  2014-05-26
我回答过你同样的问题,不过现在我应该算是真的看明白你的意思了。 一般教材中只介绍如何进行相关关系的显著性检验,包括对整体与对各个自变量的显著性检验,很少有谈及修改回归方程的问题。 你的问题是:如果回归方程是:y=a*x1+b*x2+c*x3+d,通过显著性检验,自变量x3与因变量y的线性关系不显著,是否应该把回归方程写成:y=a*x1+b*x2+d(这里的a、b、d当然与上式的a、b、d不同了,需要重新计算才可以得到的)。是这个意思吗? 粗糙地看,如果|c|比较小,x3对y的取值影响就小,线性相关的程度就低,但是系数的绝对值多小才算是“小”呢,不能光由系数的绝对值本身确定的,显著性检验实际上是给出了一个判断的标准。x3与y的线性关系不显著,并不等于说x3与y是不相关的,x3的取值变化还是会影响y的取值的,所以我认为把x3去掉是不妥当的,如果x3与y是不相关的,则计算得到的系数c一定等于0的,自然在回归方程里就不会出现x3了,没有“去掉”x3的必要了。问题是,如果c的绝对值非常小,但又不等于0,这时x3的变化对y的取值影响是非常小的,不会影响其它自变量与y的相关关系的,也没有必要去掉x3以后再对其它自变量进行显著性检验的。 总之,我认为是没有必要“重新计算y与x1,x2的偏相关系数并检验显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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