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施工的一个项目签订的是总报价合同,投标方式是清单报价,先按甲方的清单量算的投标书,签订合同后,施工时甲方的设计单位变更,图纸也变更了,其中的工程量发生了变化,现在甲方只认定总报价合同,增加的量不予认可,改扣除的还扣除。(没有设计单位变更通知和图纸变更通知等手续)
原合同中内容一字未改的第22条:变更设计:
22.1甲方在认为工程有变更之必要时,得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即遵照办理,不得藉辞推诿或提出异议。
22.2工程变更如牵涉有工程数量之增减者,其工程费之增减金额按工程数量之增减数量与合同所附之单价计算。如有图纸变更新增项目,按江苏省南京市2006年定额:下浮20%执行。或者工程惯例所不可缺少者,虽图样及施工说明书未经载明,乙方应照做不得推诿。
原合同中内容一字未改的第22条:变更设计:
22.1甲方在认为工程有变更之必要时,得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即遵照办理,不得藉辞推诿或提出异议。
22.2工程变更如牵涉有工程数量之增减者,其工程费之增减金额按工程数量之增减数量与合同所附之单价计算。如有图纸变更新增项目,按江苏省南京市2006年定额:下浮20%执行。或者工程惯例所不可缺少者,虽图样及施工说明书未经载明,乙方应照做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