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非法营运的规定,有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车辆是以盈利为目的接送乘客,而这个案件中的王某,他所运送的人员为左右邻居,且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之所以会运送多名邻居孩子,主要是因为当时陕西疫情防控情况比较严峻,先不说有没有公共交通工具可以乘坐,单纯从安全性来说,熟人之间共同拼车前往学校的安全系数明显大于自行乘坐车辆。除了左右邻居外,王某并没有招揽其他人员乘车,且在最开始时王某纯属义务劳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后来邻居们基于成本考虑,也只是支付了油费等补贴,几乎没有利润空间,因此也就谈不上盈利目的,非法营运也就无从说起。
而当地交通部门仅仅凭借该司机承载了几个非自己亲属的孩子上路,就将该行为定性为营运,是不合理,也不可合法,属于证据不足,判决有过失,应该予以撤销,不能让好心的人,蒙受委屈。在综合考虑了前因后果后,法院作出裁决,将该处罚撤销,还给王某一个公道。
就笔者个人观点,王某的行为虽然是好意,也为邻居们创造了便利,但却给自己埋下了隐患,孩子的父母虽然同意这件事,也认为这个事情可以给自己带来很大方便,并且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孩子安全,可万一王某在驾车途中出现事故,孩子们身体受到损伤。而孩子的家长找上王某,要求王某承担相应责任时,王某是百口莫辩,百分之八十要为孩子伤势负全责,如果对方家长再没有良心一下,王某很可能要因此付出惨痛代价,给自己与家人带来巨大麻烦,建议王某还是放弃这些公益劳动,让邻居孩子家长们自己解决孩子接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