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顺路帮亲友接送孩子,被认定非法营运罚款3万,起诉至法院如何判决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5
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对王某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最后在一审宣判之后,双方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这样的判决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第2个回答  2022-06-15
我们都知道非法营运的界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据报道,当时王某并未收取邻居的费用,是之后邻居为了感谢而提出的相应补偿,两者之间不存在利益的来往,后来事情发展严重,很明显是吃力不讨好,所以王某选择法院诉讼,案件仍在进行中。
第3个回答  2022-06-15
法院表示这个女子没有任何的问题,因为这个女子没有收取费用这个女子也是帮自己的亲朋好友接送孩子,这是符合道德的。
第4个回答  2022-06-15

陕西旬阳,女子王某因为办事经常往返于旬阳和安康之间。得知这个情况,她的不少亲友都想让她顺道帮忙接送下孩子。王某是个热心肠,就答应下来了。时间一久,亲友们也不太好意思,就提出要给个油费。于是,王某答应了,按照每个孩子50元的标准收取了费用。

女子顺路帮亲友接送孩子,被认定非法营运罚款3万

某日,王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下高速时,被有关部门查获。当时车上有6个孩子,都是初中学生。经过询问,孩子们表示坐车是收钱的,同时也说了王某和他们家长都是亲戚朋友关系。

因为王某没有营运资质,当地交通运输局就认定她属于“非法营运机动车”,已经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对其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觉得很冤屈,自己虽然收了费,但孩子都是自己亲友的,而且收费也是象征性的,连成本都不够,自己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于是,她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胜诉,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王某帮亲友接送孩子不属于“非法营运”

什么是“非法营运”?重点在于是否属于经营行为。这要看从事旅客运输的有偿性、不特定性和长期性。从有偿性来说,不能仅仅以是否收费来做机械性的划分,还要看收费的目的是不是为了营利。

本案中,王某收取每人50元,考虑到油费、车辆损耗、高速过路费、以及给孩子买食物等成本,基本不可能获利。这个费用是亲友们分摊成本的费用。

从不特定性上来说,营运车辆一般接待的是不特定的对象。本案中,王某接送的孩子都是亲戚朋友家的,对象固定,没有无限制地拓展人员范围。

从长期性上来说,王某并非全天候运输乘客,她只是在自己办事之余顺带帮忙接送学生。所以,无论是车辆还是司机,都没有营运性质,不适用《交通运输条例》中对营运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要求。

二、交通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进行告知,告诉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给予对方一定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该法也规定了对于大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作出机关事先没有充分告知王某享有的权利,也没有说明处罚的事由和依据,实质上剥夺了王某的申辩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综上,法院最终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的维权得到了切实的回应,处理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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