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拖欠教师工资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谢谢好心人给予解答!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解决的必须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教师比照公务员管理,因此教师不是普通的公民,拖欠教师工资某种意义上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就如政府拖欠公务员工资),因而不具有可诉性,这是一个缺陷,是个历史遗留问题。

PS:行政诉讼法正在修改,不久的将来,行政机关的绝大部分行为都将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公民权益的保障将更加彻底,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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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01
我的理解是,教师一般是事业单位人员(民办学校一般为企业或社会团体),其与学校发生的工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然不适用行政诉讼法。如果教师就此事要求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对上述部门不查处或者结果不满意就这些部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提起诉讼才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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