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温州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该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1)该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1)该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告适用对象特定(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直接确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且不能反复适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故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2)此案的被告是市政府,因为市政府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5条第一款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事被告。
(3)此案乙、丙、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本案中的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即在法律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不能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许可证,因为乙、丙、丁不纯在违法行为,不纯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4-28
1.抽象行政行为。对象是不确定的
2.工商局和卫生局,两局作出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3.可以,侵犯了经营权
4.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
第2个回答  2009-04-28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市政府的通告只是针对四家屠宰场的,而不是针对所管辖区域的所有个人 组织。而且政府的通告直接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可以认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2.以市政府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市政府所作出。
3.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法律规定自主经营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工商局、卫生局可以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因为行政行为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 撤销 废止任何个人 组织不得否认其效力。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