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尹建庭为湖南某中学(市重点中学)的一名语文教师,现在人们称他为“怪论老师”。原因是他在其文章《新生入学教育课》中,声称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 。对于该教师的错误言论,某市教育局和学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所在地的各中小学发文,文件规定,尹继庭不能再当教师,不能上课堂。
问:教育局的行为是否有违法之处?如果有,教育局的这一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9
违法
合理行政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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