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在广州上班。单位说:
『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以『本人工资』来说,并且要等到离职时才给。
『1个月的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因为受伤后没有『离职』,所有没有这笔钱。
『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自己各单位商量,还没有明确说要怎么给我,言下之意是没有明确说要给多少。
请问,单位给我的回复合法吗?我有看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上面最后提到本人工资不到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算,请问上面3条也是这样吗?
如果本人工资不到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这一项赔偿是以本人工资来算,还是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算呢?谢谢。
追答按统筹地区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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