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中无事故现场证据的情况,交警有权力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交警可以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这些是解决无现场证据事故的关键证据,能提供车辆速度、行驶路径等重要信息,对判断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交警还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肇事嫌疑人及嫌疑车辆的辨认<!--。这种辨认有助于确认肇事车辆,进一步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有力证据。
因此,即使在事故现场证据缺失时<!--,通过调取相关记录和组织辨认,交警可以有效地处理此类交通事故,确保事故责任的公正判断,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