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能不能再补充新证据?

具体情况:我们单位起诉另一公司,买卖合同,我们是出卖方,对方拖欠我公司货款,我们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对方工作人员已经在货物接收单上签字了,但是没有任何公章,现在我们害怕对方不承认签字的人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如果对方在开庭时不承认,我们还能够补充证据证明签字的人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吗?请达人指教,谢谢!!

如果该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必须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法庭,开庭审理之后不得提交。
如果该证据确属“新的证据”,则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你可以参考上述标准判断你们将要补充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如果不是新证据,想利用这种诉讼策略搞突然袭击,法庭是不会准许的。追问

就是能证明签收人员是对方的工作人员,具体该提交什么证据证明,怎么证明我们也不是很清楚,就是因为这个举证有些困难,所以才看对方对这个货物签收单是否承认了,如果不承认的话,我们在想办法。您有什么好方法能证明签收人是对方公司工作人员吗?望指教,谢谢!

追答

证明签收人员是对方的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劳动合同、授权文件、介绍信、公司员工花名册等等来证明,如果对方是公司股东或者负责人,还可以去工商调企业信息来证明。
如果确实没有证据,只要是在被告公司住所内或者在被告控制区域内,原告就有理由相信收货人是被告的员工。如果收货人不是被告员工,则是被告内部管理问题,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只要主张对方工作人员签收就可以了,一般不用举证。对方如果否认,举证责任在对方。

追问

懂了,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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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8-30
  1、法院已经指定举证期间的,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提出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质证;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并予以训诫、罚款。
  2、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间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任意提交证据材料。法庭应予以安排质证。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4-20
不可以,过了举证期的话如果对方反对是不能呢个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的了,只能作为补充参考资料交给法院
第3个回答  2014-09-11
应该可以补充,只是不知道为什么你们当时为什么没有同时提供证明呢,当然最后要看法院是否采纳。追问

还没有起诉,提前咨询一下,我们也不知道对方会不会承认这个人是他们的工作人员。您的意思是之前就要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是他们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吗?如果要提交证据的话,应该怎样证明?望告知,谢谢!

追答

这个问题怎么做,你们的律师是很清楚的。

追问

小公司,没有专业律师,望指教!

追答

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经过法院同意,应该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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